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天人社发﹝﹞65号)、《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细则的通知》(天人社发﹝﹞66号)和《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的通知》(天人社发﹝﹞6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病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
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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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Ⅰ类(9种)
一、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
(一)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肾功能衰竭,达到下列标准,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透析治疗的患者。
(1)检查结果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血肌酐≥μmol/L;内生肌酐清除率≤lOml/min,糖尿病患者的内生肌酐清除率可以为≤15ml/min。
(2)临床资料确认有:尿毒素中毒的心血管、呼吸、神经、血液、消化等系统的症状和体征。
2.申报资料
(1)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尿液检查资料;
(4)血常规检查资料;
(5)血电解质检查资料;
(6)肾功能检查资料,其中必须具有血肌酐和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资料;
(7)肾病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透析治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包括: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及与之相关的诊疗项目;
(2)透析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透析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4)透析前、透析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非透析阶段
1.门诊治疗指征
任何原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内生肌酐清除率:男性≤25ml/min,女性≤21.5ml/min,不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2.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全项、尿肾功、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肌酐清除率报告单等检查资料;
(3)影像学诊断资料;
(4)医院肾病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及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肾衰竭相关的药物治疗;
(2)原发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的各项检查。
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门诊治疗指征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骨髓至少1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脂肪组织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网织红细胞小于1%,绝对值小于15×/L;血小板小于20×/L。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等周围血象检查资料;
4.骨髓检查资料;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再生障碍贫血的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抑制剂、适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血友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三甲级以上医院确诊为血友病。
(二)申报资料
1.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
2.我省三甲级以上医院血液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及诊疗计划。
(三)门诊诊疗范围
抗血友病球蛋白(因子Ⅷ)、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或Ⅸ。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需要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药物治疗等;
3.实验室诊断资料,ds-DNA阳性,抗-Sm阳性,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补体C3C4;血常规、尿常规,血沉、CRP;
4.影像学诊断资料;胸部CT、头颅CT,腹部彩超;
5.专科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狼疮肾炎药物治疗;
2.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包括降压、调脂、降糖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脑瘫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脑瘫,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并符合以下6个条件中3条或3条以上:
1.出生前至出生后婴幼儿时期有导致脑损伤的高危因素;
2.脑损伤是非进行的;
3.运动发育落后于正常同龄儿。运动发育落后:包括粗大运动或精细运动发育迟滞,主动运动减少。如:3个月不能抬头,4个月拇指内收、双手握拳,5个月后无主动抓物意识、无手眼协调,4—6个月不会笑、不认人,8个月不会坐;10个月不会爬;15个月不会走等。
4.有中枢性运动功能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姿势反射异常。
5.常伴有智力低下、癫痫、言语功能障碍、感知觉障碍、认知障碍、精神行为异常等;
6.除外进行性疾病(各种代谢病或变性疾病)所致的瘫痪及正常儿童一过性发育落后。
(二)申报资料
1.患儿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原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辅助检查(如甲功五项、丙酮酸、血糖、肝功能检查;尿生化检查和脑脊液生化检查;头颅CT、MRI;骨X线检查;脑电图、肌电图检查;感觉诱发电位、脑干听觉诱发等)原件或复印件。
3、与发育有关的评价报告(如GMFM粗大运动功能评定、Peabody运动功能评定、Gesell评价、0-6岁儿童神经心理评价、智力测评等)。
(三)诊疗范围
1.脑瘫患儿运动发育落后、肌张力异常的康复治疗
2.脑瘫患儿姿势及反射异常的运动疗法
3.脑瘫患儿精细运动发育迟缓的作业治疗
4.脑瘫患儿语言发育迟滞的言语康复治疗
5.脑瘫患儿智力发育落后及认知障碍的中医理疗、推拿、针灸等。
6.脑瘫患儿平衡及协调障碍的感觉统合综合治疗
六、恶性肿瘤放化疗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膀胱灌注治疗、免疫治疗、镇痛治疗、中医药治疗、内分泌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放、化疗资料等;
3.组织学诊断资料;
4.细胞学诊断资料;
5.影像学诊断资料;
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
3.必需的支持治疗、诱导化疗和相关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4.放化疗后的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的治疗;
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白血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白血病,需要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膀胱灌注治疗、免疫治疗、镇痛治疗、中医药治疗、内分泌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放、化疗资料等;
3.骨髓检查资料;
4.血常规、血片分类检查等周围血象检查资料;
5.影像学诊断资料;
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2.必需的支持治疗、诱导化疗和相关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放化疗后的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八、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一)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器官移植术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
(二)申报资料
1.患者行器官移植手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抗排异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3.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九、耐药性肺结核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耐药肺结核,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需符合下列要求:
1.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及病理、药物敏感试验证实的耐药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完善初治疗程后,痰菌阳性,基因检测、病理及药物敏感试验证实的耐药肺结核;
3.肺部有异常阴影,完善初治疗程后,患者痰菌检查为阴性或阳性,培养阳性,耐药检测证实的耐药肺结核患者,
4.肺部有异常阴影,经支气管灌洗液、病检证实的耐药肺结核;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血液化验资料(主要指血常规、血沉、结核抗体、抗酸染色、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4.影像学资料(心电图、胸透、胸片、胸部CT的文字或图像资料);
(三)诊疗范围:
1.抗结核治疗;
2.保肝、对症支持治疗;
3.中医中药治疗;
4.免疫、营养支持治疗;
5.门诊治疗期间,相关检查化验。
Ⅱ类(14种)
十、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苯丙酮尿症,达到下列标准,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1.新生儿筛查测定血Phe浓度umol/L,召回后,采用定量法,血Phe浓度umol/L及Phe/Tyr2.0。
2.临床资料有:新生儿期无临床症状,3~4个月后逐渐出现头发由黑变黄、皮肤颜色浅淡,尿液、汗液鼠臭味,随着年龄增长,智能发育落后明显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原件)
3.辅助检查(新生儿筛查、血清氨基酸分析和尿液有机酸分析、尿蝶呤分析、基因分析、生长发育测评、脑电图,影像学检查资料(主要指头颅CT或头颅核磁)
(三)治疗范围
1.血苯丙氨酸浓度umol/L-umol/L,给予定期检查。
2.血苯丙氨酸浓度umol/L,采用无(低)苯丙氨酸饮食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一、精神分裂症
(一)门诊治疗指征
首次办理须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近两年内住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须提供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次及二次以上办理须审核确认;
2.二级医院或二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十二、抑郁症
(一)门诊治疗指征
首次办理须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近两年内住院确诊为“抑郁症”,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须提供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次及二次以上办理须审核确认;
2.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抑郁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十三、躁狂症
(一)门诊治疗指征
首次办理须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近两年内住院确诊为“躁狂症”,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须提供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次及二次以上办理须审核确认;
2.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心境稳定剂、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十四、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一)门诊治疗指征
任何原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内生肌酐清除率:男性≤-4-25ml/min,女性≤21.Sml/min,不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全项、尿肾功、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肌酐清除率报告单等检查资料;
3.影像学诊断资料;
4.医院肾病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及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肾衰竭相关的药物治疗:
2.原发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的各项检查。
十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肝硬化(失代偿期)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门静脉高压、脾肿大、脾功能亢进、腹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上消化道出血以及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与肝硬化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免疫学等资料及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的改变。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血液化验资料(主要指肝功、乙肝三系统、HBV-DNA、HCV-RNA、传染病四项、血细胞分析、甲胎蛋白等);
3.影像学资料(心电图、胸部X线片、腹部+腹腔彩超、上腹部CT、上腹部MRI、胃镜的文字或图像资料);
4.专科主治医师及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病毒药物(恩替卡韦、替诺福韦脂、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
2.保肝药物、纠正脾功能亢进、利尿药物治疗(云芝胞内糖肽、脱氧核苷酸钠、硫普罗宁、葡醛内酯、促肝细胞生长素、复方甘草酸苷片、呋塞米、螺内酯、氨肽素、鲨肝醇、角鲨烯);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肝功、肾功、电解质、乙肝三系统、HBV-DNA、HCV-RNA、传染病四项、血细胞分析、甲胎蛋白、胃镜)。
十六、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心力衰竭,患者近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分级属于III级或IV级(依据NYHA分级方案);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确认患者近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分级属于III级或IV级(依据NYHA的分级方案);
3.原发心脏病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资料;
4.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如心电图、超声多普勒、X线等)资料;
5.鉴别诊断的相关资料,排除COPD、支气管哮喘等疾病。
(三)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药物治疗;
2.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3.原发心脏病的病因、对症及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5.心衰治疗时应包括对原发病的治疗,如高血压、冠心病等。
十七、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一)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抗凝治疗的。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行瓣膜置换手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相关心脏病的病史、症状及体症;
3.诊断相关心脏病的临床检查资料;
4.瓣膜置换术前后有关影像学资料;
5.瓣膜置换术的手术记录;
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凝、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扩血管的药物治疗;
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继发病及并发症的治疗;
3.原发心脏病及危险因素的相关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八、心脑血管介入(搭桥)治疗术后
(一)门诊治疗指征
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包括经皮冠状动脉内球囊扩张成形术、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术后需要长期服药患者。
(二)申报材料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临床资料,包括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造影报告单
(三)诊疗范围
1.抗血小板药物:包括阿司匹林(或西洛他唑)和氯吡格雷(或替格瑞洛);
2.抗凝:华法林、达比加群、利伐沙班等(选一种);
3.调脂类药物:包括阿托伐他汀、瑞舒法他汀、辛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等(选一种);
4.β受体阻滞剂:包括美托洛尔、比索洛尔、卡维地洛等(选一种);
5.ACEI或ARB类:包括依那普利、贝那普利或厄贝沙坦、替米沙坦、缬沙坦等(选一种);
6.钙离子拮抗剂:硝苯地平、氨氯地平、非洛地平(选一种)和(或)维拉帕米、地尔硫卓(选一种);
7.硝酸酯类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硝酸异山梨酯和(或)尼可地尔、硝酸甘油;
8.营养心肌改善心肌能量代谢药物:曲美他嗪和(或)辅酶Q10;
9.纠正心衰药物:如利尿剂(呋塞米、氢氯噻嗪、螺内酯)、强心剂(地高辛)等;
10.抗心律失常药物:胺碘酮、普罗帕酮、索他洛尔等(选一种)。
十九、强直性脊柱炎
(一)门诊治疗指征
1、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强直性脊柱炎(活动期),需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1)X线表现为Ⅲ-IV级双侧性骶髂关节炎,并至少具备1个临床标准;
(2)X线表现为Ⅲ-IV级单侧性骶髂关节炎或Ⅱ级双侧性骶髂关节炎,并具备第1个临床标准(腰椎活动受限)或第2个及第3个临床标准(腰痛和胸廓扩张度受限)。
(3)X线表现为典型脊柱影像学改变(如:椎体方形变、桥联、竹节样改变等),并至少具备1个临床标准。
2.临床标准:
(1)腰椎在额状面和矢状面的活动受限;
(2)腰背痛至少3个月,活动可缓解,休息后不缓解;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4)X线标准:具有强直性脊柱炎所有的双侧骶髂关节改变(必须除外双侧性骶髂关节骨关节炎)。
Ⅱ级:轻度异常,可见局限性侵蚀、硬化,但无关节间隙的改变;
Ⅲ级:明显异常,为中度或进展性骶髂关节炎,伴有以下1项或1项以上改变(侵蚀、硬化、关节间隙增宽或狭窄,或部分强直);
IV级:严重异常,完全性关节强直。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显性家族史等;
3、血常规、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HLA-B27、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资料;
4、胸部、关节的影像学资料(包括CT及X线阳性检查结果):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非甾体抗炎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糖皮质激素和生物免疫制剂的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关节外表现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重症肌无力
(一)门诊治疗指征
1.本病可见任何年龄;
2.临床表现为部分或全身骨骼肌无力,有晨轻暮重和极易疲劳表现,活动后症状加重,经休息和胆碱酯酶抑制剂治疗症状减轻;
3.常规肌电图检查基本正常。神经传导速度正常;
4.重复神经电刺激波幅递减,单纤维肌电图间隔时间延长;
5.胸腺X线、CT、MRI检查发现胸腺正常或有胸腺瘤、胸腺增生;
6.少数患者伴免疫系统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甲状腺炎等;
7.新斯的明试验阳性;
8.抗乙酰胆碱受体抗体阳性。
(二)申报资料
1.医院的既往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
2.心脏超声或心电图结果。
(三)诊疗范围
1.Ⅰ型:病变仅限于眼外肌,出现上睑下垂和复视;
2.出院病情稳定,恢复期患者;
3.胆碱酯酶抑制剂、激素、免疫抑制剂口服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一、股骨头坏死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股骨头坏死。
MRI磁共振检查是目前股骨头坏死早期的最准确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当股骨头坏死早期即出现骨髓改变时核磁影像就能够出现相应的变化。T1加权和T2加权像股骨头坏死的特征为股骨头外上前方的异常信号区被一低信号带包绕。如果T2加权像出现“双线征”则股骨头坏死的诊断成立。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皖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关节的影像学资料,包括X线片CT或MRI。
4.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药物治疗对保髋治疗后患者可适用,治疗的药物包括非甾体消炎止痛剂,针对高凝低纤溶状态使用低分子肝素及相应中药;应用阿仑磷酸钠等防止股骨头塌陷,扩血管药物及消除骨髓水肿的药物均可选用;
2.物理治疗。物理治疗包括:体外震波、高频磁场等。这些治疗对缓解关节疼痛有帮助;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二、分裂情感性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首次办理须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近两年内住院确诊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须提供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次及二次以上办理须审核确认;
2.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抗抑郁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二十三、双向情感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首次办理须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近两年内住院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须提供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次及二次以上办理须审核确认;
2.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心境稳定剂、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Ⅲ类(20种)
二十四、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原发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属于高度危险组或极度危险组,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1.高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2级(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mmHg),兼有3种以上危险因素,伴有糖尿病或心、肾、脑、心血管、眼底等靶器官损害的患者;高血压水平属3级(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llOmmHg)无其他危险因素的患者。
2.极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3级同时有1种以上(含1种)危险因素,伴有糖尿病或心、肾、脑、心血管、眼底等靶器官损害的患者;高血压2-3级兼有相关并发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中须有血压测量记录);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心电图资料;
4.血液生化资料(主要指血糖,血三脂等资料);
5.尿液检查及肾功能检查资料;
6.影像学资料(主要是心血管X线检查和眼底检查的文字、图像资料);
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的治疗;
2.抗高血压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4.高血压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五、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一)门诊治疗指征
1.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头颅CT、MRI明确提示病变部位;
2.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1)偏瘫肌力≤3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与脑血管意外相关非肢体瘫的中度以上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5)运动性失语、吞咽障碍或智力障碍。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初次发病及申办前一月内的与所申请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辅助检查资料:头部CT或MRI;
4.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门诊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及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及中医针灸治疗;
3.后遗症期治疗的相关检查。
二十六、风湿(内风湿)性关节炎
(一)门诊治疗指征
1.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患者。并符合以下7条诊断标准中4条或4条以上的:
(1)晨僵至少1小时,持续≥6周;
(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胀≥6周;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肿胀≥6周;
(4)对称性关节肿胀≥6周;
(5)皮下有类风湿结节;
(6)手部类风湿关节炎X线放射学的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及关节间隙变窄);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
2.RF阳性(++或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ESR、CRP或hsCRP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炎症因子(铜兰蛋白CER.al-酸性糖蛋白AAG、触珠蛋白HPT)、免疫球蛋白总量或分类、补体检测值超过或低于正常值上或下限(显示免疫与炎症启动状态)。
3.关节功能分级≧Ⅱ级(关节功能分级:I级能完成日常工作而无障碍;Ⅱ级能从事正常活动,但有一个或多个关节活动受限或不适;Ⅲ级仅能胜任部分日常活动或生活部分自理;IV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长期卧床或依靠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II;
3.血常规、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资料;
4.关节的影像学资料;
5.关节腔滑液和类风湿结节活检等检查资料;
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非甾体抗炎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糖皮质激素和生物免疫制剂的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关节外表现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七、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活动肝炎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血清HbeAg、抗HBc、HBc-IgM、HBV-DVA、DVA聚合酶阳性,以HBV-DNA复制为主要指标;或肝脏活检提示肝脏炎症或纤维化,提示处于活动期;
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抗HCV和/或HCV-RNA阳性,抗-HCV阳性和肝功异常,HCV-RNA阴性,排除自身免疫性肝病,提示处于活动期;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实验室资料,必须具有病毒标志物血清学检测资料,与肝脏功能相关的生物化学资料,HBVDNA和/或HCVRNA的定性定量的资料,与肝硬化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免疫学资料;
4.病理学检查资料;
5.影像学(指B超、CT、腹腔镜等)检查资料;
6.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病毒药物;
2.保肝药物的治疗;
3.使用特种干扰素类药物需要事先审核批准;
4.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八、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标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稳定期的患者,Ⅰ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肺功能检查资料:舒张试验+肺通气弥散残容流容阻力测定,肺通气功能监测,肺弥散功能监测,气道阻力测定,残气容积测定,流速容量测定,支气管舒张试验,支气管激发试验;
4.影像学资料;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支气管扩张剂的治疗;
2.糖皮质激素治疗;
3.控制感染;
4.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九、糖尿病伴并发症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的患者。
1.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mg/dl);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1(mg/dl);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中,2hPG水平≥ll.lmmol/1(mg/dl),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2.大血管病变:冠心病、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肾动脉硬化及肢体外周动脉硬化(含肢体坏死);
3.微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心肌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
4.糖尿病性神经病变;
5.糖尿病足;
6.糖尿病引起的黄斑病、白内障、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病变。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尿糖测定、血糖测定、糖耐量试验及有关血液生化资料(如血三脂等);
4.尿液检查(主要包括尿蛋白定性、定量检查和白蛋白检查等)及肾功能检查资料(主要指血肌酐、血尿素氮等);
5.心电图资料;
6.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具有眼底检查的文字和图像资料;糖尿病神经病变应具有相关临床资料和神经系统的电生理检查资料;
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糖尿病的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伴并发症的治疗;
3.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十、椎间盘突出
(一)颈椎间盘突出
1.门诊治疗指征
(1)患者既往有颈项疼痛病史或无症状,在轻微外力作用下或无明显诱因出现颈肩部痛或上肢痛,或者肢体不同程度的感觉运动障碍;
(2)突出的椎间盘组织压迫神经根时,患者有颈项、颈肩部或上肢放射痛,疼痛较重,向神经根分布范围放射,病程较久者以麻木感为主。严重时表现为突然短期内不能抬举上肢或手部无力。检查时颈部处于强迫体位或者颈部僵硬,活动受限,感觉障碍,患肢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Hoffmann征阴性或阳性;
(3)当颈椎间盘组织压迫脊髓时,患者表现为四肢不同程度的感觉、运动障碍或括约肌功能障碍,也可表现为截瘫、四肢瘫或Brown-Sequard综合征。
2.申报资料
(1)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片CT或MR。
3.诊疗范围
(1)颈托制动4-6周;
(2)避免长时间低头、伏案工作;
(3)必要时颈椎牵引;
(4)神经营养对症治疗:常用药物甲钴安ug,一日三次;维生素Bmg,一日三次,症状较重者予以神经节苷脂20mg,肌注,一日二次;迈之灵mg,一日二次或七叶皂苷钠30mg,一日二次;;萘普生0.25g,一日二次或双氯芬酸钠0.1,一日二次;;全天麻胶囊3片,一日三次或独一味0.9,一日三次口服。
(5)予以热敷、理疗、针灸及其他物理疗法
(6)神经、脊髓受压明显,经上述治疗4-6周症状无缓解者选择住院手术治疗。
(二)胸椎间盘突出
1.门诊治疗指征
胸椎间盘突出症患者的临床表现多样,症状和体征依赖于突出位置、突出大小、压迫时间、血管损害程度和脊髓健康情况等。患者症状的特点为动态性和进展性。常见的发病顺序为胸痛、感觉障碍、无力,最后出现大小便功能障碍。伴有下肢症状的胸椎间盘突出症的病史特点是进展性的,几乎所有的患者因为进行性的神经功能障碍和持续性的疼痛而最终需要手术治疗。
2.申报资料
(1)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片CT或MRI。
3.诊疗范围
(1)神经营养对症治疗:常用药物甲钴安ug,一日三次;维生素Bmg,一日三次,症状较重者予以神经节苷脂20mg,肌注,一日二次;迈之灵mg,一日二次或七叶皂苷钠30mg,一日二次;萘普生0.25g,一日二次或双氯芬酸钠0.1,一日二次;全天麻胶囊3片,一日三次或独一味0.9,一日三次口服。
(2)予以热敷、理疗、针灸及其他物理疗法;
(3)脊髓受压明显,经上述治疗4-6周症状无缓解者选择住院手术治疗。
(三)腰椎间盘突出
1.门诊治疗指征
(1)腰痛:可出现在腿痛之前,亦可出现在腿痛之后,可间断或持续;
(2)坐骨神经痛:多为逐渐发生,疼痛为放射性,由臀部、大腿后外侧、小腿外侧至足跟部或足背,有的患者为了缓解疼痛,松弛坐骨神经,行走时取前倾位,卧床时取弯腰侧卧屈髋屈膝位;坐骨神经痛可因打喷嚏或咳嗽时腹压增加而疼痛加剧;
(3)马尾综合征:出现大小便障碍,鞍区感觉异常;可出现腰椎侧凸、腰部活动受限、腰部压痛及骶棘肌痉挛、直腿抬高试验阳性及加强实验阳性、下肢肌力下降、下肢感觉异常、反射异常。
2.申报资料
(1)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片CT或MRI。
3.诊疗范围
(1)绝对卧床休息4-6周;
(2)避免长时间弯腰、久坐及负重活动;
(3)持续骨盆牵引;
(4)神经营养对症治疗:常用药物甲钴安ug,一日三次;维生素Bmg,一日三次,症状较重者予以神经节苷脂20mg,肌注,一日二次;迈之灵mg,一日二次或七叶皂苷钠30mg,一日二次;萘普生0.25g,一日二次或双氯芬酸钠0.1,一日二次;全天麻胶囊3片,一日三次或独一味0.9,一日三次口服;
(5)予以热敷、理疗、针灸及其他物理疗法;
(6)经上述治疗4-6周症状无缓解者选择住院手术治疗。
三十一、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出现下腹疼痛,阴道分泌物多,伴或不伴发热,消化系统症状,泌尿系统感染症状,下腹部包块压迫刺激症状,膀胱刺激症状,直肠刺激症状并符合以下标准:
1.最低标准:宫颈举痛或子宫压痛或附件区压痛
2.附加标准:①体温超过38.3℃(口表)②宫颈或阴道异常粘液脓性分泌物③阴道分泌物湿片出现大量白细胞④红细胞沉降率升高⑤血C-反应蛋白升高⑥实验室证实的宫颈淋病奈瑟菌或衣原体阳性
3.特意标准:①子宫内膜活检组织学证实子宫内膜炎②引导超声或磁共振检查显示输卵管增粗,输卵管积液,伴或不伴有盆腔积液、输卵管卵巢肿块,或腹腔镜检查发现盆腔炎性疾病征象),且患者一般情况好,症状轻,可在门诊治疗。
(二)申报材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病史、症状、体征(腹部体格检查中有意义的阳性体征及妇科检查)等;
3.相关检查资料:
①血尿常规,血沉,C反应蛋白;
②子宫内膜活检组织学证实子宫内膜炎;或腹腔镜/宫腔镜检查发现盆腔炎性疾病征象;B超或磁共振检查显示输卵管增粗,输卵管积液,伴或不伴有盆腔积液、输卵管卵巢囊肿;
③实验室证实的宫颈淋病奈瑟菌或衣原体阳性;或女性生殖道细菌培养结果;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及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相关的药物治疗(包括中药治疗)及理疗;
2.原发病(如衣原体,支原体、淋球菌等感染)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十二、甲亢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需要在门诊进行抗甲状腺药物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抗甲状腺药物治疗等;
3.实验室诊断资料,甲状腺功能化验及甲状腺彩超(门诊或住院部都可,复印件或原件);血液生化资料(主要指血糖,肝功14项,肾功能,糖化血红蛋白,电解质,血常规,甲状腺球蛋白及微粒体抗体,骨密度测定,甲状腺刺激抗体,甲状旁腺激素,生长激素,女性6项激素,男性激素,皮质醇,25羟维生素D,甲状腺五项)
4.影像学诊断资料;(主要是甲状腺CT或肾上腺CT,垂体MRI,PET)及甲状腺结节穿刺;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甲亢药物治疗;
2.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包括保肝、预防白细胞下降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十三、克山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1.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克山病诊断标准;
2.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弱,体温不升,精神、气急等症状,主要为急性和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脏扩大,心律失常以及脑、肺和肾等脏器的栓塞;
3.急性克山病特点见患者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弱,体温不升,血压降低,呼吸浅速。心脏一般轻度大,心音弱,尤以第一心音减弱为甚,可有舒张期奔马律和轻度收缩期吹风样杂音。心律失常常见,主要为室性早搏、阵发性心动过速和房室传导阻滞。急性心力衰竭时肺部出现啰音,此外肝肿大和下肢水肿亦常见;
4.亚急型克山病发病不如急型急骤。患者多为幼童。以春、亦可有心脏扩大、奔马律和肝肿大;
5.慢型克山病起病缓慢,亦可由急型、亚急型或潜在型转化而来。临床表现主要为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主诉有心悸、气短,劳累后加重,并可有尿少、水肿和腹腔积液。体检示心脏向两侧明显扩大,心音低,可闻及轻中度收缩期杂音和舒张期奔马律,晚期可有右心衰竭的体征如颈静脉怒张、肝肿大和下肢水肿等。严重者可有胸、腹腔积液,心源性肝硬化等表现。心律失常常见,如室性早搏、心动过速、传导阻滞、心房颤动等;
6.潜在型克山病常无症状,可照常劳动或工作,而在普查中被发现,此属稳定的潜在型。由其他型转变而来者,可有心悸、气短、头昏、乏力等症状。心电图可有ST-T变化、QT间期延长和过早搏动。潜在型患者心脏虽受损,但心功能代偿良好,心脏不增大或轻度增大。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既往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病历病历中明确诊断的;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原件即可);
(1)心电图资料(门诊心电图或住院心电图都可,复印件或原件);
(2)血液生化资料(主要指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沉,肌酶,血浆蛋白等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3)尿液检查(尿常规资料,原件或复印);
(4)影像学资料(主要是胸部X线检查的文字或图像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或原件都可。
(三)诊疗范围
1.急型克山病
(1)大剂量维生素C静脉注射一般可应用一周左右。改善心肌代谢药如辅酶A、辅酶Q10、三磷酸腺苷均可选用。
(2)冬眠疗法:适用于频繁呕吐、烦躁不安者。用药后由于机体代谢率减低,心肌氧耗减少,有利于心功能恢复。成人用氯丙嗪、异丙嗪、哌替啶肌注或静脉滴注。频繁呕吐者还可用甲氧氯普胺,并纠正酸碱平衡及电解质紊乱。地西泮亦可应用。
(3)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对低血压或休克患者应用维生素C和补充血容量后血压仍未回升时,可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如多巴胺、阿拉明和去甲肾上腺素等。如低血压同时有左心衰竭,除可用强心药外,亦可将多巴胺或多巴酚丁胺与硝普钠合用,并根据血压调节药物浓度与滴注速度。
(4)强心药急型、亚急型有心力衰竭者,宜用快速洋地黄制剂如毛花甙丙或毒毛旋花子甙K稀释后静脉注射。上述治疗效果不佳者,尚可选用多巴酚丁胺、氨吡酮和甲腈吡酮。
(5)抗心律失常频发室性过早搏动、室性心动过速,可静脉注射或滴注利多卡因以及硫酸镁,待基本控制后可选用下列口服药维持,如美西律、普罗帕酮、胺碘酮、丙吡胺、奎尼丁、β受体阻滞剂等。室上性心动过速或快速心房颤动可静脉注射毛花甙丙。高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室率慢者,可选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阿托品、异丙肾上腺素等治疗,必要时安置人工心脏起搏器治疗。
2.慢型克山病
主要控制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并防止感染、过劳、受寒等诱因,以免加重心脏负担。强心药一般选用地高辛口服,根据个体化原则,并随病情需要调整用量。利尿剂适用于有水肿者,可间断或每日口服双氢氯噻嗪、安体舒通和呋塞米等。应注意水、电解质平衡,并随时予以纠正。血管扩张剂可用于上述治疗效果不佳者,尤适用于顽固性心力衰竭。可选用硝酸异山梨醇、哌唑嗪、肼屈嗪、酚妥拉明、卡托普利、硝普钠等。此外,亦可选用多巴胺、多马酚丁胺、氨力农等非洋地黄强心剂。心律失常治疗与急型克山病同。
3.亚急型克山病
治疗原则同慢型,伴有心源性休克者按急型治疗。
4.潜在型克山病
防止感染、过劳并注意营养,定期随访观察。
三十四、大骨节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大骨节病,达需要在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诊断原则:根据病区接触史,症状和体征以及手骨X线拍片所见手指,腕关节骨关节面,干骺端临时钙化带和骺核的多发性对称性凹陷,硬化,破坏及变形等改变可诊断本病,X线指骨远端多发对称改变为本病特征性指征。
1.诊断及分级标准:
(1)严重程度诊断
早期:干骺未完全愈合儿童,具备以下4项中A,C或B,C或B,D或只有C者,诊断为早期;
A.手,腕或踝,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疼痛;
B.多发对称性手指末节屈曲;
C.手,腕X线片有骨关节面或干骺端临时钙化带或骺核不同程度的凹陷,硬化,破坏,变形;
D.血清酶活性增高,尿肌酸,羟脯氨酸,黏多糖含量增加;
Ⅰ度:在早期改变基础上出现多发对称性手指或其他四肢关节增粗,屈伸活动受限,疼痛,肌肉轻度萎缩,干骺端或骨端有不同程度的X线改变;
Ⅱ度:在Ⅰ度基础上,症状,体征加重,出现短指(趾)畸形,X线改变出现骺线早闭;
Ⅲ度:在Ⅱ度基础上,症状,体征,X线改变加重,出现短肢和矮小畸形。
(2)活动型和非活动型诊断
A.干骺未完全愈合的大骨节病儿童,具备以下任何一项则诊断活动型,否则为非活动型;
B.手,腕X线片呈现干骺端临时钙化带增宽,硬化,深凹陷;
C.血清酶活性增高,尿肌酸,羟脯氨酸,黏多糖含量增加。
(二)申报资料
1.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实验室检查资料,血清酶谱、肌酸、肌酐、尿肌酸、尿肌酐、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全项、血沉、C反应蛋白;
4.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片、CT、MRI。
(三)诊疗范围
1.针对关节疼痛、活动障碍的药物治疗;
2.针灸、理疗;
3.对症治疗。
三十五、布鲁氏菌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1.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疾控(地病)中心确认为达到布鲁氏菌病标准。
2.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通过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作出诊断。
(1)实验室检查:病原分离、试管凝集实验、补体结合实验、布鲁菌病抗-人免疫球蛋白实验等检查阳性;
(2)流行病学接触史有传染源密切接触史或疫区生活接触史;
(3)临床表现:具有该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排除其他疑似疾病;伴或不伴以下症状、体征:主要症状为发热、多汗、乏力、关节痛、腰痛、睾丸肿痛等。肝、脾、淋巴结肿大常见,其他尚可有头痛、神经痛、皮疹。大关节损害、肌腱挛缩、周围神经炎、脑膜炎、睾丸炎、附睾炎、卵巢炎等。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所在疾控(地病)中心的诊断结果;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均可);
3.血液化验资料(主要指平板凝集实验、试管凝集实验、补体结合实验、布鲁菌病抗—人免疫球蛋白实验);
(三)诊疗范围
1.抗菌治疗药物;
2.脱敏治疗、对症治疗的药物;
3.慢性局限性器质性病变采用的理疗、针灸等;
4.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和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十六、支气管哮喘
(一)门诊治疗指征
当年有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病情严重程度属于慢性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患者;当年无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持续病程1年以上(含1年),病情严重程度达到慢性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
3.肺功能检查、支气管激发试验或支气管舒张试验资料;
4.影像学及心电图资料;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缓解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各种剂型的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吸入及口服剂型),茶碱类和抗胆碱类药物;
2.控制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这种剂型的糖皮质激素(吸入、口服及注射剂型),白三烯(LT)调节剂,非糖皮质激素抗炎药物和抗过敏药物;
3.抗感染药物;
4.症状治疗和脱敏治疗药物;
5.相关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
三十七、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一)门诊治疗指征
确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伴或不伴出血倾向。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原件);
3.辅助检查(血常规、骨髓象、骨髓活组织检查);
(三)诊疗范围
1.泼尼松:起始剂量为20-40mg·d-1(分次或顿服),病情稳定后快速减至最小维持量(<15mg/d),如不能维持应考虑二线治疗,治疗4周仍无反应,说明泼尼松治疗无效,应迅速减量至停用;
2.大剂量地塞米松(HD-DXM):40mg/d×4d,建议口服用药,无效患者可在半个月后重复1个疗程;
3.可选氨肽素、达那唑、环孢素;
4.可选白介素—11或血小板生成素;
5.二线治疗:环磷酰胺、长春新碱、立妥昔单抗。
三十八、重症帕金森氏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重症帕金森氏病,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资料确认患者有震颤、肌肉强直、运动徐缓、姿势维持障碍等临床症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3.影像学(头部CT、MRI等)检查资料,排除其他相关疾病;
4.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三十九、老年痴呆症
(一)门诊治疗指征
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或神经科近两年内住院或门诊确诊为“痴呆”,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患者两年之内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2.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或神经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或神经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对症治疗(抗精神病药物、改善脑细胞代谢或营养脑细胞药物、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心境稳定剂、改善睡眠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改善认知功能的药物、抗胆碱能药物等。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四十、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一)门诊治疗指征
1.由确证实验室确证为HIV抗体阳性的HIV/AIDS患者。
2.在门诊接受或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IV/AIDS患者出现以下症状: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胸痛、夜间盗汗、腹泻、恶心、喷射性呕吐、头痛、视力下降、视力模糊、皮疹、淋巴结肿大。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由确证实验室确证为HIV抗体阳性报告单。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实验室资料,当年或最近一次的CD4+T淋巴细胞数及病毒载量报告单;
4.由医院HIV门诊制定的抗病毒治疗方案。
(三)诊疗范围
1.抗病毒药物治疗。
2.机会性感染的治疗。
(1)呼吸系统:肺孢子菌肺炎、肺结核、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肺炎、白色念珠菌肺炎、组织胞浆菌肺炎。
(2)神经系统:CMV脑炎、HSV脑炎、VZV脑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弓形体脑炎、结核性脑膜炎、曲霉素感染、荚膜组织胞浆菌感染、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PML)
(3)消化系统:白色念珠菌食管炎、巨细胞病毒性食管炎、肠炎、肠炎(沙门菌、痢疾杆菌、空肠弯曲菌及隐孢子虫性肠炎)、感染性肛周炎、直肠炎。
(4)皮肤黏膜: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EB病毒、人类乳头瘤病毒感染、传染性软疣、毛囊炎、脓疱病、脓肿、蜂窝织炎、坏死性筋膜炎、杆菌性血管瘤、口腔念珠菌病、皮肤真菌病、疥疮、脂溢性皮炎、银屑病、嗜酸性毛囊炎、艾滋病患者的丘疹样皮炎、结节性痒疹。
(5)眼部:CMV视网膜脉络膜炎、弓形虫性视网膜炎。
(6)肿瘤:恶性淋巴瘤、卡波西肉瘤。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四十一、偏执型精神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首次办理须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近两年内住院确诊为“偏执性精神病”,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须提供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次及二次以上办理须审核确认;
2.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四十二、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二级医院医院的神经科、精神科或癫痫科近两年住院或门诊确诊为“癫痫”,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2.二级医院医院的神经科、精神科或癫痫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神经科或癫痫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癫痫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
四十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首次办理须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近两年内住院确诊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1.首次办理须提供患者近两年之内住院病历复印件,二次及二次以上办理须审核确认;
2.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3.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4.二级医院医院的精神科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共同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抗精神科药物副反应的药物及改善相关症状的药物。
2.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期的相关检查及精神科症状量表评估。
Ⅳ类(7种)
四十四、黑热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1.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疾控(地病)中心确认为达到黑热病标准;
2.通过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作出诊断。
(1)实验室检查:血清特异性抗原抗体监测阳性有助于诊断。骨髓、淋巴结或脾、肝组织穿刺涂片检查无鞭毛体;找到病原体是确诊的主要依据。监测利什曼原虫核核酸可确诊并评估疗效;
(2)流行病学接触史:有在流行病区居住史或逗留史,是否为白蛉活动季节(5-9月);
(3)临床表现:起病缓慢,长期、反复不规则发热,全身中毒症状相对较轻,进行性肝脾肿大,贫血、白细胞减少及营养不良等;病程中症状缓解与加重可交替出现。皮肤型黑热病皮损主要是结节、丘疹和红斑,偶见退色斑,表面光滑。淋巴结型黑热病表现为浅表淋巴结肿大,尤以腹股沟部多见。锑剂实验性治疗,若疗效显著。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疾控(地病)中心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均可);
3.血液化验资料(主要指血清特异性抗原抗体、血常规、骨穿、淋巴结或肝脾组织穿刺涂片);
4.影像学资料(指上腹部彩超、胸部及全腹CT、胸部X线片的文字或图像资料);
(三)诊疗范围
1.锑剂治疗药物;
2.非锑剂治疗药物(锑剂治疗无效者);
3.血细胞三系减少时及转氨酶异常时的对症治疗药物;
4.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和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四十五、克汀病
(一)克汀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门诊治疗指征
必备条件:
(1)出生、居住于低碘甲状腺肿地区;
(2)有精神发育不全,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智力障碍。
辅助条件:
(1)有不同程度听力、语音及运动神经障碍;
(2)有不同程度身体发育障碍,克汀病形象(傻相、面宽、眼距宽、塌鼻梁等);
(3)有不同程度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表现(粘液性水肿、皮肤毛发干燥、X线骨龄落后和骨骺愈合延迟等)。具备必备条件和辅助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而又排除分娩损伤、脑炎、脑膜炎及药物中毒病史即可。
2.申报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或医院既往诊疗病历及诊断证明;
(2)必要时提供相应检查报告单:基础代谢率、甲状腺I摄取率、血清蛋白结合碘、血清总T3、T4、TSH、TRH及抗体(TGA、TMCA),血、尿常规、血糖、糖耐量、血脂,尿碘。X线,听力和前庭功能检查,脑电图,头颅CT等。
(二)克汀病(儿科)
1.门诊治疗指征
(1)多数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儿为过期产儿,出生体重大于第90百分位数,身长和头围可正常,前后囟门增大,胎便排出延迟、生后常有腹胀、便秘、脐疝,可有暂时性低体温、低心率极少哭、少动、喂养困难、易呕吐和呛咳、睡多、淡漠、生理性黄疸期延长、体重不增或增长缓慢,肌张力减低,末梢循环差,四肢凉、苍白;
(2)生后半年可有以下典型症状:
①特殊面容和体态:头大、颈短、皮肤粗糙、面色苍黄、毛发稀疏、无光泽,面部粘液性水肿,眼睑水肿、眼距宽、鼻梁低平、唇厚、舌大常伸出口外,身材矮小,躯干长而四肢短小;
②神经系统症状:智力发育低下,表情呆板,淡漠,神经反射迟钝,运动发育障碍;
③生理功能低下的表现:精神差、安静少动、对周围事物反应少、嗜睡、食欲不振、声音低哑、体温低而怕冷、脉搏、呼吸缓慢、心音低钝、肌张力低、肠蠕动慢、腹胀、便秘;
(3)地方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者因胎儿期缺碘而不能合成足量的甲状腺激素,严重地影响到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临床表现有两种,一种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出现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聋哑和智力低下,而甲状腺功能减低的其他表现不明显。另一种以粘液性水肿为主,有特殊的面容和体态,智力发育落后而神经系统检查正常。
2.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原件);
(3)辅助检查(新生儿筛查资料、血清T4、T3、TSH测定、TRH刺激试验、左手和腕部X线片、核素检查);
(三)诊疗范围
1.一般治疗:补充铁剂,维生素B12,叶酸(维生素B9)等,食欲不振,适当补充稀盐酸;
2.替代治疗:TH替代治疗。服用左甲状腺素干甲状腺制剂;
3.对症治疗。
四十六、包虫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达到包虫病标准,伴或不伴以下症状、体征:早期无异常,受累部位有轻微疼痛和坠胀感。中晚期可出现局部压迫和刺激症状,全身中毒症状,局部包块,过敏症状等,晚期病人可见恶液质现象。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血液化验资料(血常规、生化全项、血沉、痰培养、咳出物、胸腔积液等涂片镜检);
4.影像学资料(指上腹部彩超、胸部及全腹CT、胸部X线片的文字或图像资料);
(三)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阿苯达唑(丙硫咪唑);吡喹酮;
2.对症治疗。
四十七、氟骨症
(一)门诊治疗指征
1.典型的氟骨症诊断并不困难:生活于并饮用高氟水的地方性氟骨症流行地区两年以上,或患有氟斑牙者;
2.临床表现符合典型氟骨症的症状和体征者;
3.放射学检查发现有骨骼特异性改变者;
4.有诊断意义的实验室检查阳性者;
5.骨活检符合氟骨症者;
6.分级(度)一般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分度:
Ⅰ度:只有临床症状而无明显体征。
Ⅱ度:有骨关节疼痛,功能障碍等典型临床表现,但能参加一定的体力劳动。
Ⅲ度:丧失劳动能力者。
7.氟骨症的X线诊断分型与分度:X线照片要求骨纹显示清晰,至少包括骨盆及侧前壁,小腿正位。
(1)分型:按骨密度和结构的主要改变可分3型:
A硬化型;
B疏松型;
C混合型。
(2)分度:
A早期改变;
B轻度;
C中度;
D重度。
(二)申报资料
1.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实验室检查资料,尿氟测定、血氟测定、粪氟测定、骨活检、指甲毛发氟测定、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全项、血沉、C反应蛋白;
4.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片、CT、MRI、SPECT。
(三)诊疗范围
1.化学元素类和自由基清除剂类;
2.非甾体类抗炎药;
3.处方类维生素药物;
4.中成药药物治疗;
5.对症治疗。
四十八、砷中毒
(一)门诊治疗指征
根据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砷化物的职业史,出现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发砷等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分级标准:
1.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2)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3)轻度肝脏损伤;
(4)轻度周围神经病。
2.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肝硬化;
(2)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二)申报资料
1.医院医院既往诊疗病历或者诊断证明;
2.必要时提供相应检查报告单:发砷检测报告,末梢神经检测,肝功检测,肝脏影像学检测报告单(B超或CT)。
(三)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二巯基丙磺酸钠
2.对症治疗。
四十九、疟疾
(一)门诊治疗指征
1、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达到疟疾标准。
2、通过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作出诊断。
(1)外周血涂片制作厚薄血模,经姬氏或瑞氏染色后镜检查找疟原虫。
(2)流行病学接触史:发病前是否到过疟疾流行区,有否被蚊虫叮咬,近期有无输血史。
(3)临床表现:间歇发作性寒战、高热、大量出汗,贫血和脾肿大。间歇发作的周期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日间虐未隔日发作一次,三日虐为隔两日发作一次。每次发作都经过寒战、高热、继之大汗退热的过程。一般较易与其他疾病相区别。但应注意在发病初期及恶性疟,其发作常不规则,使临床诊断有一定困难。脑型疟疾多在发作时出现神志不清、抽搐和昏迷。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均可);
3、血液化验资料(血液的厚薄涂片,血常规、网织红细胞);
4、影像学资料(心电图、上腹部彩超、胸片、胸部CT、心脏彩超、骨关节片的文字或图像资料);
(三)诊疗范围
1、抗疟原虫治疗药物;
2、对症治疗药物;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和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五十、普通肺结核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普通肺结核,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需符合下列要求:
1.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及病理证实的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三次检查为阴性或培养阴性,有肺结核相关症状及体征,结核菌素试验阳性,免疫学辅助检查,二项以上阳性者,或经诊断性治疗证实的菌阴肺结核;
3.痰菌阳性,肺部X线片阴性的支气管内膜结核;
4.钙化、硬结及已治俞的肺结核除外,免费项目除外;
(二)申报资料
1.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血液化验资料(主要指血常规、血沉、结核抗体、抗酸染色、结核菌素试验);
4.影像学资料(心电图、胸透、胸片、胸部CT的文字或图像资料);
(三)诊疗范围
1.抗结核治疗;
2.保肝、对症、营养支持治疗;
3.中医中药治疗;
4.免疫、营养支持治疗;
5.门诊治疗期间,相关检查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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